破解情与法的困局 阅读至55%

破解情与法的困局

书名:飘扬的红丝带 作者:哈尼歌者 本章字数:3351字 更新时间:2022-08-08 07:45

当检测出HIV阳性之后,结果告知就成为必须要捅破的窗户纸。

而如何捅破这层窗户纸,却让安朵她们这些艾滋病防治一线工作者陷入了被动。

安朵、赵安全、袁复生、甘甜四人都曾经遭受过来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的威胁。

“你把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告诉我的老婆,我杀你全家。”

“我得了艾滋病,本身就够倒霉的了,你别弄得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你如果把我得艾滋病的结果告诉我老公,我就跑来你们办公室楼上往下跳。”

而这种威胁来源的主因,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不想或惧怕检测结果被配偶和家人知道,而导致众叛亲离的下场。

不过,HIV阳性结果告知,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艾滋病病毒预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二代传播。

每年的十二月一日是世界艾滋病日,二零零九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普遍可及和人权”。

安朵越来越感觉到,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来临之际,因告知而出现的困惑和问题,亦随之而来。

安朵的一篇文章发表在《滇云省艾滋病工作简讯》上,她在文章中提出了“社会有责任提供告知后的保障、知而不告更应究责”等诸多内容。

今年前十个月,临江县共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百三十例,其中艾滋病病人三十六例,死亡二十一例。

性传播仍是临江县艾滋病病毒主要的传播途径。

安朵发现,临江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与正常人结婚的例子。

甚至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明知自己有感染情况仍与非婚伴侣发生性关系。

在国内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安朵看到过这样的研究——

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交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五百分之一。

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两百分之一。

因此,专业艾滋病防治人员有着这样的共识:

HIV阳性结果告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艾滋病病毒预防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艾滋病病毒的二代传播。

二00九年十月,滇云省卫生厅出台《滇云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规定,适当扩大艾滋病诊断结果告知范围。

除告知检测者本人外,还要将诊断结果告知配偶或监护人。

并对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对性伴侣的告知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门就告知的程序做出规定,滇云在全国走在了前列。

因为流行病学有一个追踪的问题,确定感染者近期性伴侣并进行追踪,一直是艾滋病告知中最重要的环节。

但很多感染者忌讳,不愿让家属知道感染事实。

在安朵和赵安全接触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近八成不愿让家属知道自己的病情。

曾有个患者在得知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异常恐慌,赵安全在一个月后再见他时,原先漆黑的头发竟变得花白。

在发现感染事实后,两年多他每天都在痛苦挣扎中。

赵安全一直尽力给予他最大的帮助。

出于对妻子的责任,他请求赵安全装扮成临床医生向她的妻子告知他得了乙肝,并请妻子采血看看是否被传染上了乙肝。

当一切检测顺利完成,拿到妻子的阴性报告后,这名男子泪水肆意滚落……

《规范》出台前,有位四十岁的男子被检测出HIV阳性,在告知该男子检测结果的同时,赵安全提议他告诉自己的妻子,但他一直没有同意。

此后,他拒绝与妻子过夫妻生活长达一年之久。

期间,安朵和赵安全反复对其做工作,晓以利害。

张某最终向妻子坦白了感染的事实并带她前往疾控部门进行检测。

拿到一份HIV阳性报告意味着一个家庭即将掀起波浪,结果殊难预料。

安朵和赵安全对于告知工作有着深切的体会,告诉一个人得了艾滋病,对其心理的打击是一般人很难想象的。

因而,对于“告知配偶”,滇云省出台《规范》限定告知期限为一个月。

规范中“希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一个心理调试的过渡期,这是站在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基础上。”

这条就是安朵发表在《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简讯》上那篇文章中提出来的观点之一。

对于履行告知责任,每个艾滋病感染者都不可以置之度外。

但在《规范》出台前,大多时候安朵和她的同事们往往因是否一定强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告知配偶感染事实左右为难。

仅以临江县疾控中心为例,该中心曾管理过七十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但就因为告知配偶的事情流失了十四个。

每当赵安全问及感染者:

“考虑得怎么样了?准备告诉爱人吗?”

这句话一出口,有的人就不再接听电话,有的甚至更换了手机号。

在安朵发表的那篇文章中,责任编辑还把滇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首席专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一并安排上了。

在鲁家林看来,认可和捍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告知责任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自己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知道自己感染了,有义务告诉结婚的伴侣。

应该由他来讲,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替他讲,他有这个义务。

鲁家林指出,从艾滋病防治理论上讲,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防止艾滋病患者再次传播他人,从源头上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这样有助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摸清艾滋病疫情,及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也利于及时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

从权利角度讲,这也是维护艾滋病患者配偶及性关系者健康权利的保障。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密切性接触者,有获悉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知情权利。

以便于他们保持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高危性行为,不发生无保护的性接触,有效地阻断再次传播。

显然,鲁家林的评论文章支持了安朵的观点,也道出了艾滋病告知在基层一线面临着情与法的冲突,乃至尴尬。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消除感染艾滋病告知的困扰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艾滋病防治的重要环节。

而提高非歧视性的社会环境,更是当中关键一环。

在临江县洛兹乡曾有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乡上办理低保时,主动向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身份,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帮助。

然而,这一消息很快被扩散至全乡的各个角落,大家都不愿再与他来往,就连自己上街买菜,卖菜的人都向他挥手不让他靠近摊位。

每每想起这件事,安朵就义愤填膺地说道:

“歧视太让人伤心!”

安朵就这个案例,在她主持召开的大小会议上逢会必讲。

她痛心疾首地呼吁,艾滋病就是一种病,跟其他的病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传播的途径让人把艾滋病看成了洪水猛兽。

因为传播途径有吸毒传播,有卖淫嫖娼传播,所以人们总是把感染的途径和患者联系在一起,认为得了病的人不是好人。

安朵愤愤地说: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偏见,应当把艾滋病当成一种正常的病看待,感染者就是受害者!”

同时,安朵旗帜鲜明地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履行告知配偶及性关系者的义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困扰。

近年,在临江县陆续出现了一些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

但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罚,受害者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现实为安朵的担忧提供了证据。

几年前,一位娱乐行业服务小姐在得知自己被感染艾滋病病毒时,情绪失控。

“谁给我传上,我就让他不得好死!”

随即她与县疾控中心断绝了联系出走外地。

一年后她再次找到疾控中心,这时赵安全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她已经怀孕了……

为此,安朵坚持认为,如果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有意感染别人,这样的做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故意实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又如何计算和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条例》均无明确规定。

安朵又在《滇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简讯》中发表了一篇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她的文风措辞十分犀利——

感染了艾滋病将面临死亡,故意传染艾滋病就等于故意杀人。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用“艾滋病”杀人的条文。

与艾滋病犯罪稍许有些关联的条文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很明显,《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并没有把故意传染艾滋病的犯罪行为考虑在内。

即使退一步讲,用该条定罪,也显然太轻,威慑作用不大。

对此安朵呼吁,应该修订刑律,增补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条款,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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